問:

於元月初向友人買下一頂樓房屋,四月初發現屋頂漏水。經向他反映後,他說頂樓乃公共區域,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。購屋之前我曾向他詢問是否會漏水,他曾表示絕不漏水;基於友誼,我不疑有他,因此在契約上也未有任何協定。我曾請防水公司來勘驗,證實乃RC歷經地震造成裂痕。請問,友人在買賣事上不必負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嗎?即民法第365條關於買賣瑕疵擔保的條文遇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就沒輒了?或者我可有何法律基礎可以向他求償呢?請各位大人相救。感激不盡。

答:

上面有很多和你同病相憐的人,我想不管是找友人或者是找管委會都免不了要一番波折,我建議你雙管齊下,先通知你的朋友要他來處理漏水問題,同時向管委會反應漏水問題,如果其中一個有善意回應,我想問題就好解決了.
如果不幸兩個都搞怪,那你可能必須向兩方寄出存證信函,令其限時解決,否則法院見.
如果還是沒下文,我想你只有選擇一個法院見了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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